無(wú)錫工商共注冊(cè)--外商投資開(kāi)發(fā)經(jīng)營(yíng)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
1990年 5月 19日 國(guó) 務(wù) 院 令 第 56號(hào) 發(fā) 布
第 一 條 為 了 吸 收 外 商 投 資 從 事 開(kāi) 發(fā) 經(jīng) 營(yíng) 成 片 土 地 (以 下 簡(jiǎn) 稱 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), 以 加 強(qiáng) 公 用 設(shè) 施 建 設(shè) , 改 善 投 資 環(huán) 境 , 引 進(jìn) 外 商 投 資 先 進(jìn) 技 術(shù) 企 業(yè) 和 產(chǎn) 品 出 口 企 業(yè) , 發(fā) 展 外 向 型 經(jīng) 濟(jì) , 制 定 本 辦 法 。
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是 指 : 在 取 得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后 , 依 照 規(guī) 劃 對(duì) 土 地 進(jìn) 行 綜 合 性 的 開(kāi) 發(fā) 建 設(shè) , 平 整 場(chǎng) 地 、 建 設(shè) 供 排 水 、 供 電 、 供 熱 、 道 路 交 通 、 通 信 等 公 用 設(shè) 施 , 形 成 工 業(yè) 用 地 和 其 他 建 設(shè) 用 地 條 件 , 然 后 進(jìn) 行 轉(zhuǎn) 讓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、 經(jīng) 營(yíng) 公 用 事 業(yè) ; 或 者 進(jìn) 而 建 設(shè) 通 用 工 業(yè) 廠 房 以 及 相 配 套 的 生 產(chǎn) 和 生 活 服 務(wù) 設(shè) 施 等 地 面 建 筑 物 , 并 對(duì) 這 些 地 面 建 筑 物 從 事 轉(zhuǎn) 讓 或 出 租 的 經(jīng) 營(yíng) 活 動(dòng) 。
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應(yīng) 確 定 明 確 的 開(kāi) 發(fā) 目 標(biāo) , 應(yīng) 有 明 確 意 向 的 利 用 開(kāi) 發(fā) 后 土 地 的 建 設(shè) 項(xiàng) 目 。
第 三 條 吸 收 外 商 投 資 進(jìn) 行 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的 項(xiàng) 目 , 應(yīng) 由 市 、 縣 人 民 政 府 組 織 編 制 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項(xiàng) 目 建 議 書(shū) (或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報(bào) 告 , 下 同 )。
使 用 耕 地 一 千 畝 以 下 、 其 他 土 地 二 千 畝 以 下 , 綜 合 開(kāi) 發(fā) 投 資 額 在 省 、 自 治 區(qū) 、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(包 括 經(jīng) 濟(jì) 特 區(qū)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管 理 委 員 會(huì) , 下 同 )審 批 權(quán) 限 內(nèi) 的 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項(xiàng) 目 , 其 項(xiàng) 目 建 議 書(shū) 應(yīng) 報(bào) 省 、 自 治 區(qū) 、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審 批 。
使 用 耕 地 超 過(guò) 一 千 畝 、 其 他 土 地 超 過(guò) 二 千 畝 , 或 者 綜 合 開(kāi) 發(fā) 投 資 額 超 過(guò) 省 、 自 治 區(qū) 、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審 批 權(quán) 限 的 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項(xiàng) 目 , 其 項(xiàng) 目 建 議 書(shū) 應(yīng) 經(jīng) 省 、 自 治 區(qū) 、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報(bào) 國(guó) 家 計(jì) 劃 委 員 會(huì) 審 核 和 綜 合 平 衡 后 , 由 國(guó) 務(wù) 院 審 批 。
第 四 條 外 商 投 資 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, 應(yīng) 分 別 依 照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(guó) 中 外 合 資 經(jīng) 營(yíng) 企 業(yè) 法 》 、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(guó) 中 外 合 作 經(jīng) 營(yíng) 企 業(yè) 法 》 、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(guó) 外 資 企 業(yè) 法 》 的 規(guī) 定 , 成 立 從 事 開(kāi) 發(fā) 經(jīng) 營(yíng) 的 中 外 合 資 經(jīng) 營(yíng) 企 業(yè) , 或 者 中 外 合 作 經(jīng) 營(yíng) 企 業(yè) , 或 者 外 資 企 業(yè) (以 下 簡(jiǎn) 稱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)。
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受 中 國(guó) 法 律 的 管 轄 和 保 護(hù) , 其 一 切 活 動(dòng) 應(yīng) 遵 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(guó) 的 法 律 、 法 規(guī) 。
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依 法 自 主 經(jīng) 營(yíng) 管 理 , 但 在 其 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內(nèi) 沒(méi) 有 行 政 管 理 權(quán) 。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與 其 他 企 業(yè) 的 關(guān) 系 是 商 務(wù) 關(guān) 系 。
國(guó) 家 鼓 勵(lì) 國(guó) 營(yíng) 企 業(yè) 以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作 為 投 資 或 合 格 條 件 , 與 外 商 組 成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。
第 五 條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應(yīng) 依 法 取 得 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的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。
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所 在 的 市 、 縣 人 民 政 府 向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出 讓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, 應(yīng) 依 照 國(guó) 家 土 地 管 理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規(guī) , 合 理 確 定 地 塊 范 圍 、 用 途 、 年 限 、 出 讓 金 和 其 他 條 件 , 簽 訂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出 讓 合 同 , 并 按 出 讓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的 審 批 權(quán) 限 報(bào) 經(jīng) 批 準(zhǔn) 。
第 六 條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出 讓 后 , 其 地 下 資 源 和 埋 藏 物 仍 屬 于 國(guó) 家 所 有 。 如 需 開(kāi) 發(fā) 利 用 , 應(yīng) 依 照 國(guó) 家 有 關(guān)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規(guī) 管 理 。
第 七 條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應(yīng) 編 制 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規(guī) 劃 或 者 可 行 性 研 究 報(bào) 告 , 明 確 規(guī) 定 開(kāi) 發(fā) 建 設(shè) 的 總 目 標(biāo) 和 分 期 目 標(biāo) , 實(shí) 施 開(kāi) 發(fā) 的 具 體 內(nèi) 容 和 要 求 , 以 及 開(kāi) 發(fā) 后 土 地 利 用 方 案 等 。
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規(guī) 劃 或 者 可 行 性 研 究 報(bào) 告 , 經(jīng) 市 、 縣 人 民 政 府 審 核 后 , 報(bào) 省 、 自 治 區(qū) 、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審 批 。 審 批 機(jī) 關(guān) 應(yīng) 就 有 關(guān) 公 用 設(shè) 施 建 設(shè) 和 經(jīng) 營(yíng) , 組 織 有 關(guān) 主 管 部 門(mén) 協(xié) 調(diào) 。
第 八 條 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在 城 市 規(guī) 劃 區(qū) 范 圍 內(nèi) 的 , 各 項(xiàng) 開(kāi) 發(fā) 建 設(shè) 必 須 符 合 城 市 規(guī) 劃 要 求 , 服 從 規(guī) 劃 管 理 。
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的 各 項(xiàng) 建 設(shè) , 必 須 符 合 國(guó) 家 環(huán) 境 保 護(hù) 的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規(guī) 和 標(biāo) 準(zhǔn) 。
第 九 條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必 須 在 實(shí) 施 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規(guī) 劃 , 并 達(dá) 到 出 讓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合 同 規(guī) 定 的 條 件 后 , 方 可 轉(zhuǎn) 讓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。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未 按 照 出 讓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合 同 規(guī) 定 的 條 件 和 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規(guī) 劃 的 要 求 投 資 開(kāi) 發(fā) 土 地 的 , 不 得 轉(zhuǎn) 讓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。
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和 其 他 企 業(yè) 轉(zhuǎn) 讓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, 或 者 抵 押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, 以 及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終 止 , 應(yīng) 依 照 國(guó) 家 土 地 管 理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規(guī) 辦 理 。
第 十 條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可 以 吸 引 投 資 者 到 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投 資 , 受 讓 國(guó) 有 土 地 使 用 權(quán) , 舉 辦 企 業(yè) 。 外 商 投 資 企 業(yè) 應(yīng) 分 別 依 照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(guó) 中 外 合 資 經(jīng) 營(yíng) 企 業(yè) 法 》 、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(guó) 中 外 合 作 經(jīng) 營(yíng) 企 業(yè) 法 》 、 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(guó) 外 資 企 業(yè) 法 》 的 規(guī) 定 成 立 。
在 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舉 辦 企 業(yè) , 應(yīng) 符 合 國(guó) 家 有 關(guān) 投 資 產(chǎn) 業(yè) 政 策 的 要 求 。 國(guó) 家 鼓 勵(lì) 舉 辦 先 進(jìn) 技 術(shù) 企 業(yè) 和 產(chǎn) 品 出 口 企 業(yè) 。
第 十 一 條 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的 郵 電 通 信 事 業(yè) , 由 郵 電 部 門(mén) 統(tǒng) 一 規(guī) 劃 、 建 設(shè) 與 經(jīng) 營(yíng) 。 也 可 以 經(jīng) 省 、 自 治 區(qū) 、 直 轄 市 郵 電 主 管 部 門(mén) 批 準(zhǔn) , 由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投 資 建 設(shè) , 或 者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與 郵 電 部 門(mén) 合 資 建 設(shè) 通 信 設(shè) 施 , 建 成 后 移 交 郵 電 部 門(mén) 經(jīng) 營(yíng) , 并 根 據(jù) 雙 方 簽 訂 的 合 同 , 對(duì)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給 予 經(jīng) 濟(jì) 補(bǔ) 償 。
第 十 二 條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投 資 建 設(shè) 區(qū) 域 內(nèi) 自 備 電 站 、 熱 力 站 、 水 廠 等 生 產(chǎn) 性 公 用 設(shè) 施 的 , 可 以 經(jīng) 營(yíng) 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內(nèi) 的 供 電 、 供 水 、 供 熱 等 業(yè) 務(wù) , 也 可 以 交 地 方 公 用 事 業(yè) 企 業(yè) 經(jīng) 營(yíng) 。 公 用 設(shè) 施 能 力 有 富 余 , 需 要 供 應(yīng) 區(qū) 域 外 , 或 者 需 要 與 區(qū) 域 外 設(shè) 施 聯(lián) 網(wǎng) 運(yùn) 行 的 ,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應(yīng) 與 地 方 公 用 事 業(yè) 企 業(yè) 按 國(guó) 家 有 關(guān) 規(guī) 定 簽 訂 合 同 , 按 合 同 規(guī) 定 的 條 件 經(jīng) 營(yíng) 。
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接 引 區(qū) 域 外 水 、 電 等 資 源 的 , 應(yīng) 由 地 方 公 用 事 業(yè) 企 業(yè) 經(jīng) 營(yíng) 。
第 十 三 條 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地 塊 范 圍 涉 及 海 岸 港 灣 或 者 江 河 建 港 區(qū) 段 的 , 岸 線 由 國(guó) 家 統(tǒng) 一 規(guī) 劃 和 管 理 。 開(kāi) 發(fā) 企 業(yè) 可 以 按 照 國(guó) 家 交 通 主 管 部 門(mén) 的 統(tǒng) 一 規(guī) 劃 建 設(shè) 和 經(jīng) 營(yíng) 專 用 港 區(qū) 和 碼 頭 。
第 十 四 條 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內(nèi) 不 得 從 事 國(guó) 家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規(guī) 禁 止 的 經(jīng) 營(yíng) 活 動(dòng) 和 社 會(huì) 活 動(dòng) 。
第 十 五 條 以 舉 辦 出 口 加 工 企 業(yè) 為 主 的 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, 需 要 在 進(jìn) 出 口 管 理 、 海 關(guān) 管 理 等 方 面 采 取 特 殊 管 理 措 施 的 , 應(yīng) 報(bào) 經(jīng) 國(guó) 務(wù) 院 批 準(zhǔn) , 由 國(guó) 家 有 關(guān) 主 管 部 門(mén) 制 定 具 體 管 理 辦 法 。
第 十 六 條 開(kāi) 發(fā) 區(qū) 域 的 行 政 管 理 、 司 法 管 理 、 口 岸 管 理 、 海 關(guān) 管 理 等 , 分 別 由 國(guó) 家 有 關(guān) 主 管 部 門(mén) 、 所 在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管 轄 權(quán) 的 司 法 機(jī) 關(guān) 組 織 實(shí) 施 。
第 十 七 條 香 港 、 澳 門(mén) 、 臺(tái) 灣 地 區(qū) 的 公 司 、 企 業(yè) 和 其 他 經(jīng) 濟(jì) 組 織 或 者 個(gè) 人 投 資 從 事 成 片 開(kāi) 發(fā) , 參 照 本 辦 法 執(zhí) 行 。
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自 發(fā) 布 之 日 起 在 經(jīng) 濟(jì) 特 區(qū) 、 沿 海 開(kāi) 放 城 市 和 沿 海 經(jīng) 濟(jì) 開(kāi) 放 區(qū) 范 圍 內(nèi) 施 行 。